1、失業保險金,失業之前繳滿1年的社保,不是本人意願失業的,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但是要進行失業登記;
2、失業補助金,領取失業保險期滿但是依舊沒有就業,或者是不符合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的人都可以申領失業補助金;
3、臨時生活補助,對於參保不滿1年的失業農民工,發放臨時生活補助;
4、職業培訓補貼,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的失業人員,發放失業培訓補貼;
5、失業人員死亡其家屬可以領取壹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失業之後可以領取什麽補助,主要是看失業的人是否繳納了社保,再者是失業人所在地區的相關規則。若是失業之後即將退休,這種情況可以等著辦理退休手續,社保滿15年可以領取養老金,還可以把公積金、職業年金、企業年金裏面的錢拿出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