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現存的三大法律體系是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
大陸法系包括兩個支系,即法國法系和德國法系。法國法系是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建立起來的,它以強調個人權利為主導思想,反映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社會經濟的特點。
德國法系是以1896年《德國民法典》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強調國家幹預和社會利益,是壟斷資本主義時期法的典型。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除了法國、德國外,還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歐洲大陸國家,也包括曾是法國、西班牙、荷蘭、葡萄牙四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如阿爾及利亞、埃塞俄比亞等及中美洲的壹些國家。
中國在清末、民國時期引進西方的法律,基本是以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為參照藍本的,包括德國、日本。新中國因為在法律發展的過程中不斷的借鑒別國的法律,於是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法系。但是本質上是屬於大陸法系的。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英國法系,是以英國自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它的普通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英美法系首先起源於11世紀諾曼人入侵英國後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現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範圍,除英國(不包括蘇格蘭)、美國外,主要是曾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緬甸、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馬來西亞等。中國香港地區也屬於英美法系。
伊斯蘭法系中世紀信奉伊斯蘭教的阿拉伯各國和其他壹些穆斯林國家法律的總稱,是指以伊斯蘭法作為基本法律制度的諸國所形成的“法律傳統”、“法律家族”或“法律集團”。 又稱阿拉伯法系。 包括《古蘭經》、聖訓教法學和阿拉伯原有習慣。《古蘭經》中有許多內容涉及法律,是伊斯蘭法的基本淵源。聖訓是對《古蘭經》的解釋和補充,是僅次於《古蘭經》的伊斯蘭法的基本淵源。
法系:是具有***同法律傳統的若幹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它是壹種超越若幹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現象的總稱。要正確把握法系的含義,必須把法系同法律體系、法學體系、法律文件體系、法律的歷史類型等概念區別開來。
1.法律體系是指由壹個國家內部各個現行法律部門所構成的有機統壹整體。也就是說,不包括國際法。而且法律部門也不同於部門法,前者包括憲法,後者壹般不包括憲法。
2.法學體系是指由法學的各個分支學科所組成的有機體系。它與法系有壹定聯系,但又區別於法系。法學體系是壹種學科體系,是壹種學理分類。而法系是壹種關涉傳統的體系,是壹種現實分類。二者都具有壹定的確定性,但同時又具有壹定的開放性與適時變化性。
3.法律文件體系可以劃分為規範性法律文件體系和非規範性法律文件體系。與法系比較起來是壹個橫向分類與縱向分類的區別。
4.法的歷史類型是按照歷史上法的階級本質和其所依賴的經濟基礎對法所進行的基本分類。這是馬克思主義法學關於法的分類方法之壹種。與法系比較,前者側重時間性,後者側重地域性;前者側重實質特征,後者側重形式特征。
世界五大法系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