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被害人對公安機關的輕傷鑒定不服,要求重新鑒定
B.犯罪嫌疑人的父親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進行鑒定
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嚴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審需要鑒定,但是不需要省級
D.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嚴重疾病,要求監外執行
答案D(原答案為ABD)
原解析依刑訴法第120 條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故選 A、B 項。
依刑訴法第 214 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①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②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故選 D.
新解析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其把“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給刪除了。所以AB不在入選,本題只選D項。
綜合分析四個選項依據原刑訴法內容,本題考查了刑訴中所有需要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的情形。這意在告訴考生,復習時,單純記住零散的知識點是不足以應對日益復雜的司法考試,前期打基礎、記憶掌握零散的知識點,是為後期綜合復習做準備和鋪墊的,基礎不牢,地動山搖。但是如果僅掌握這些基本知識,而缺乏綜合應用知識的能力,也壹樣提高不了最終得分,壹看都會,壹作基本不對就是這樣狀況的生動體現。
07/77.偵查人員懷疑已批捕的甲患有精神病,擬對其進行鑒定。關於對甲進行鑒定壹事,下列哪些程序是正確的?
A.應當由省級醫院進行
B.精神病鑒定結論應加蓋醫院公章
C.精神病鑒定的時間計入辦案期限
D.作為證據的精神病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答案D(原答案為BD)
原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二款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根據本條的規定,B是正確的。
進行鑒定的機構是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而不是省級醫院。所以A是錯誤的。
《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所以C項是錯誤的。
《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所以D項是正確的。因此,本題的正確選項是BD.
新解析 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其把“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給刪除了。所以AB不再入選,本題只選D項。
綜合四個選項依據原刑訴法的規定,本題綜合考了精神病人鑒定的相關知識點,包括:鑒定機關、鑒定結論要求、鑒定時間與辦案期限的關系、鑒定結論的告知對象。像這種以壹個點位線索考查相關聯點的考法越來越多。
02/51.某甲因搶劫他人財物被K縣公安機關依法逮捕,在偵查期間,某甲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對於該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如何處理?
A.偵查羈押期間自查清某甲真實身份年月起計算
B.在查清某甲真實身份以前,不允許其聘請律師為他提供法律幫助
C.在查清某甲真實身份以前,中止偵查活動
D.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可以按某甲自報姓名移送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答案AD(本題答案沒有問題,只是A選項依據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有所調整。)
原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因此C排除。《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被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影響其享有偵查階段獲得辯護的權利。因此排除B.A項依據調整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158條第2款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綜合分析四個選項本題綜合考了查不清犯罪嫌疑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時的處理。三個選項都出自壹個條文,意在告訴考生看法條要學會分解法條包含的內容,仔細深入地掌握每壹個重點條文。
04/63.甲因搶劫被某縣公安機關依法逮捕,在偵查期間,甲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對於該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如何處理?把涉及某壹個主體的偵查情況涉及到
A.偵查羈押期間自查清甲真實身份之日起計算
B.在查清甲真實身份以前,不允許其聘請律師為他提供法律幫助
C.在查清甲真實身份以前,中止偵查活動
D.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可以按甲自報姓名移送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答案AD解析和修改理由都同上。
08四川/75.(廢題)律師提出會見下列哪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在48小時以內安排會見?
A.王某和劉某、李某***同實施的重大復雜的販賣毒品的犯罪
B.黃某實施的數額巨大的貪汙案
C.崔某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D.張某、趙某實施的重大復雜的***同走私案
答案ACD
《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1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準。不能以偵查過程需要保密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準。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對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由此,本題中只有B項屬於應當在48小時之內安排會見的情形,ACD項都屬於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的情形,所以,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CD.作廢理由以上規定因與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2款“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沖突而失去效率。
綜合分析四個選項依據原刑訴法的規定,本題意在讓考生辨別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和應當在5日內安排會見的情形。
偵查綜合:08四川/35.關於偵查中的專門調查工作,下列哪壹選項是正確的?
A.在執行拘傳的時候,不另用搜查證可以進行搜查
B.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C.(作廢)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D.對犯罪嫌疑人作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答案B(本題答案正確,只是C選項作廢了)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因此,A項說法錯誤。
第104條規定,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因此,B項說法正確。
第120條第2款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據此,對於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只是在需要重新鑒定的時候,才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因此,C項說法錯誤。
第122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據此,只是對於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對於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期間是計入辦案期限的。因此,D項說法錯誤。
綜上,本題的正確答案是B.刪除理由: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其把“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給刪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