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壹詞來源於拉丁文,原意是談話式辯論,最初以壹種代表們集會的形式出現,經過長期的演變和發展,最終作為民主的基本形式在許多國家普遍確立。
1258年,英格蘭國王亨利三世的妹夫西蒙·德·孟福爾男爵武裝闖宮,迫使亨利同意召開會議簽訂限制王權的“牛津條例”。根據牛津條例,國家權力由貴族操控的十五人委員會掌握。為此引進了新名稱——Parliament。詞出自法語,意為“商議”,後在英語中,表示議會。
1265年,召開了第壹次議會。1266年貴族孟福爾以攝政名義召開由貴族、僧侶、騎士和市民參加的會議,後來被認為是英國議會的開端,
1689年、1701年通過《權利法案》和《王位繼承法》,賦予議會立法、決定財政預算、決定王位繼承、監督行政管理等權力,從此議會成為代表資產階級利益的最高立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