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檢總局關於修訂《特種設備目錄》的公告(2014年第114號)中對壓力管道的定義:
壓力管道,是指利用壹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同時具備以下三條:
1.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
2.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
3.公稱直徑大於或者等於50mm的管道。
註:公稱直徑小於150mm,且其最高工作壓力小於1.6MPa(表壓)的輸送無毒、不可燃、無腐蝕性氣體的管道和設備本體所屬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氣管道的安全監督管理還應按照《安全生產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