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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規定知識產權的客體有哪些

壹、民法典規定知識產權的客體有

1、作品;

2、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3、商標;

4、地理標誌;

5、商業秘密;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7、植物新品種;

8、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二、知識產權的定義

1、知識產權,是“基於創造成果和工商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

2、最主要的三種知識產權是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其中專利權與商標權也被統稱為工業產權。

3、知識產權的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也被翻譯為智力成果權、智慧財產權或智力財產權。

4、”知識產權客體為智力成果,這些智力成果分別體現為發明創造、作品、商業秘密、數據庫。若對這些智力成果進行研究,會發現知識產權客體就是指人們在科學、技術、文化等知識形態領域中所創造的精神產品,即知識產品。知識產品是與物質產品(即民法意義上的物)相並存的壹種民事權利客體。

三、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征

1、客體具有非物質性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具有非物質性的作品、創造發明和商譽等,它具有無體性,必須依賴於壹定的物質載體而存在。知識產權的客體知識物質載體所承載或體現的非物質成果。這就意味著,獲得了物質載體並不等於享有其所承載的知識產權;其次,轉讓物質載體的所有權不等於同時轉讓了其所承載的知識產權;最後,侵犯物質載體的所有權不等於同時侵犯其所承載的知識產權。

2、特定的專有性。專有性又稱排他性,是指非經知識產權人許可或法律特別規定,他人不得實施受知識產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否則構成侵權。知識產權的專有性與物權的專有性存在諸多差異。

3、時間性。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是指有多數知識產權的保護期是有限的,壹旦超過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就不再受保護了。創造成果將進入公有領域,成為人人都可以都利用的公***資源;商標的註冊也有法定的時間效力,期限屆滿權利人不續展註冊的,也進入公有領域。

4、地域性。除非有國際條約、雙邊或多邊協定的特別規定,否則知識產權的效力只限於本國境內,其原因在於知識產權是法定權利,同時也是壹國公***政策的產物,必須通過法律的強制規定才能存在,其權利的範圍和內容也完全取決於本國法律的規定,而各國有關知識產權的獲得和保護的規定不完全相同,所以,除著作權外,壹國的知識產權在他國不能自動獲得保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