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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美協定的主要活動

歐***體成立之初,即同非洲壹些國家建立了“聯系國”關系。曾先後同喀麥隆等18個非洲國家和東非三國(肯尼亞、坦桑尼亞、烏幹達)簽訂《雅溫得聯系國協定》、《阿魯沙協定》,確定雙方在貿易與援助方面的合作框架。第壹個“洛美協定”於1975年2月28日在洛美簽署,1976年4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取代業已到期的上述兩個協定。新協定規定歐***體在五年內向非加太地區國家提供33·6億歐洲貨幣單位(約合42億美元)的財政援助。第二個“洛美協定”於1979年10月31日在多哥續簽,1980年4月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此次歐***體提供的援助增至56·07億歐洲貨幣單位(約合74·57億美元),參加簽署該協定的非加太地區國家增至58個。第二個協定引入了穩定礦產品出口收入的機制(Sysmin),以保證非加太地區國家向歐***體出口礦產品的穩定收益。第三個“洛美協定”於1984年12月8日在多哥續簽,1986年5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1985年3月1日-1990年2月28日)。該協定確定了雙方之間的平等夥伴和相互依存關系。根據協定,歐***體在五年內向非加太地區國家提供財政援助85億歐洲貨幣單位(約合93·5億美元)。參加簽署該協定的非加太地區國家增至65個。

第四個“洛美協定”於1989年12月15日在多哥續簽,有效期10年。1990年3月1日其貿易條款生效。鑒於締約國對該協定的批準程序進展緩慢,歐***體部長理事會決定將其正式全面實施日期由原定的1991年3月1日推遲4個月,將第三個協定的截止日期相應延長至同年6月30日。根據第四個“洛美協定”規定,歐盟向非加太地區國家提供的援助分為兩個階段:第壹階段,即頭五年內,提供財政援助120億歐洲貨幣單位(約合132億美元),其中108億為歐洲發展基金撥款,12億為歐洲投資銀行貸款,總額比上壹個“洛美協定”增加40%。第二階段(1995-2000)的援助總額為146.25億歐洲貨幣單位(約合190億美元),比第壹階段增加了22%,其中129.67億為歐洲發展基金撥款,16.58億為歐洲投資銀行貸款。此外,歐盟用於穩定非加太地區國家農業和礦產品出口收入機制的兩項資金,分別增加了62%和16%,達15萬和4.8億歐洲貨幣單位。新協定的主要內容還有:(1)放寬對非加太地區國家產品進入歐***體市場的限制,這些國家的制成品凡在其本國的增值部分達45%(此前為60%)者即可進入歐***體市場,其享受專項資助的出口產品增加黃金和鈾兩項;歐***體自1992年起對非加太地區國家開放酒類市場,並減少對其農產品如柑桔、草莓和西紅柿等農產品的進口限制,且不要求這些國家退還按有關規定已索取的價格補償。(2)禁止歐***體成員國與非加太地區國家進行任何有毒、危險及核廢料的交易。(3)從全部財政援助中撥出18%,專門用於支持非加太地區國家實施經濟結構調改計劃。1995年11 月,歐盟與非加太國家簽署了新的議定書,作為對第四個“洛美協定”的修改和補充。該議定書首次將民主和人權問題與歐盟援助掛鉤,並規定非加太國家獲得援助數額的多寡取決於其經濟運行狀況,歐盟還由以往單純負責發放貸款改為直接參與制定援助項目。

1998年9月30日歐盟與非加太地區國家在布魯塞爾就續簽第五個“洛美協定”舉行正式談判,主要內容如下:(1)關於建立自由貿易區問題。歐盟認為當今世界貿易全球化和自由化趨勢日益明顯,歐盟與非加太地區國家之間現有的經貿合作方式已難以適應形勢的變化,加之來自世界貿易組織的壓力,因此主張取消非加太地區國家享受的貿易優惠,以建立自由貿易區作為雙方在21世紀的奮鬥目標。非加太國家則要求保留貿易優惠制。(2)關於將發展援助與人權狀況掛鉤問題。歐盟自1993年9月提議修改“洛美協定”並於1995年在第四個“洛美協定”的修改議定書中增加“民主幹預”的內容後,在此次談判中繼續堅持將援助與人權掛鉤,還提出應按受援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確定援助標準。非加太地區國家對此表示不滿,認為歐盟有責任和義務提供援助,反對給援助附加政治條件和“劃線”。(3)關於特惠稅問題。雙方同意取消原協議中有關非加太地區國家工業品和95%農產品所享有的免稅、不限量進入歐盟市場的特惠稅,但在過渡期問題上有分歧。(4)關於非加太地區國家某些商品進入歐盟市場問題。原協議規定,非加太地區國家生產的香蕉、朗姆酒、糖、大米和牛肉等農產品在規定數量內可免稅進入歐盟國家,超額部分則需征收關稅。歐盟建議暫時保留此項協議,2004年後再視情而定。非加太國家則要求新協議對此予以保留。(5)關於原產地“充分累積”制度。原協議規定,來自非加太地區國家或歐盟國家的產品,在非加太地區國家做進壹步加工、制作後,即可被視為原產國產,享受特惠稅待遇。歐盟初步計劃在2005年後,向非加太地區48個最不發達國家的全部產品免稅開放市場,並進壹步簡化現行有關原產地的規定。非加太地區國家對此表示歡迎,但希望能盡快實行。(6)關於古巴加入“洛美協定”問題。非加太地區國家積極支持古巴加入,但歐盟只允許古巴以觀察員身份參加談判,並將其人權和民主狀況作為正式加入的條件。

1999年,歐盟和非加太地區國家就“洛美協定”續簽問題分別在塞內加爾首都達喀爾(2月)、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7月和12月)、多米尼加***和國首都聖多明各(11月)舉行了4次非加太-歐盟部長級會議,但均因雙方分歧太大無果而終。

2000年初,雙方在布魯塞爾重開談判,非加太地區國家在人權、貿易優惠制等問題上作出重大讓步,雙方遂於2月3日就簽署第五個“洛美協定”達成協議。協定有效期20年,其主要規定是:民主、人權、法制和良政為執行該協定的基本原則,歐盟有權中止向違反上述原則的國家提供援助;歐盟逐步取消對非加太地區國家提供單向貿易優惠政策,代之以向自由貿易過渡,雙方最終建立自由貿易區,完成與世貿規則接軌;歐盟將建立總額為135億歐元的第九個歐洲發展基金,用於向非加太地區國家提供援助,並從前幾個發展基金余額中撥出10億歐元用於補貼重債窮國等。第五個“洛美協定”將於2002年正式生效,但除財政議定書外,大部分條款將於2000年5月31日該協定正式簽字後立即生效,第四個“洛美協定”亦隨即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