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通常包括性能、壽命、可靠性、安全性、經濟性和外觀質量等。具體內容如下:
第壹,性能。就是根據產品使用目的提出的各項功能要求,包括正常性能、特殊性能等等。
第二,壽命。就是產品能夠正常使用的時間。包括使用壽命和儲存壽命兩種。使用壽命是產品在規定條件下滿足規定功能要求的工作總時間。儲存壽命是指產品在規定條件下功能不失效的儲存總時間。醫藥產品對這方面規定較為嚴格。
第三,可靠性。就是產品在規定時間內和規定條件下,完成規定功能的能力。尤其是關於機電產品,可靠性是使用過程中重要的量指標之壹。
第四,安全性。就是產品在流通和使用過程中保證安全的程度。通常要求特別嚴格,被看重關鍵特性而需要絕對保障。
第五,經濟性。就是產品壽命周期的總費用,包含生產成本與使用成本兩個方面。
第六,外觀質量。泛指產品的外形、美學、造型、款式、色彩、包裝等。
擴展內容
《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十四條 國家根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標準,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國家參照國際先進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準許企業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誌。
第十五條 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復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檢驗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並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
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上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請復檢,由受理復檢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作出復檢結論。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