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獎在奧運會等大型運動會上獲得金牌的運動員,給獲勝選手發獎金,是現代各國最普遍的獎勵手段,俄羅斯、波蘭、馬來西亞等都會重金懸賞金牌運動員。而且,我國古已有之。據《資治通鑒·唐紀六十九》記載,唐朝僖宗李儇曾將西川節度使壹職作為馬球比賽的“獎品”;《元史·武宗本紀二》記載,1310年4月,元武宗海山曾給摔跤牛人阿爾發獎金,賜“銀千兩、鈔四百錠”;而《清朝文獻通考》記載,驗冰獲勝者,“頭等三名賞銀十兩,二等三名賞銀八兩,三等三名賞銀六兩,其余兵丁各賞銀四兩。”之所以國家重獎取得金牌運動員,不但是因為金牌運動員能夠為國爭光,振奮人民精神,激發了民族自豪感,更重要的是可以樹立國人人爭壹流的導向,激勵運動員乃至各行各業奮勇拼搏,銳意進取,在各行各業不斷取得佳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