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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郵政專營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保障公民通信權利,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規範和保護郵政企業專營活動,促進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郵政專營業務的經營與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縣(市)以上郵政局是依照法律規定設立的經營郵政業務的公用企業(以下統稱郵政企業),承擔向社會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負責郵政專營業務的統壹經營。第四條 省、市、縣(市)郵政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郵政專營業務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國家安全、檢驗檢疫、海關、稅務、價格、外經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郵政專營業務的管理工作。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國家和省有關郵政專營業務管理的規定,並有權檢舉、控告違反郵政專營業務管理規定的行為。第六條 下列郵政業務依法由郵政企業專營:

(壹)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

(二)普通郵票的銷售;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專營業務。第七條 郵政企業可以依法委托非郵政企業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非郵政單位)代辦郵政專營業務,非郵政單位接受委托後不得轉委托。

未經郵政企業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郵政專營業務。第八條 非郵政單位申請代辦郵政專營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與所在地郵政企業協商壹致,簽訂委托代辦合同:

(壹)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三)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經營快遞業務,需要辦理進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的,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向省級以上郵政行業管理部門辦理委托手續。第十條 非郵政單位在履行委托代辦合同期間,應當接受郵政行業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壹條 郵政企業和代辦郵政寄遞業務的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公布服務範圍、服務標準、業務程序、資費標準、營業時間、監督電話、查詢時限和賠償標準;在信箱(筒)上標明開箱(筒)時間。第十二條 郵政企業和代辦郵政寄遞業務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頻次、時限和投遞範圍,迅速、準確地傳遞郵件,並按規定的資費標準收取郵費。第十三條 郵政企業和代辦郵政專營業務的單位應當為用戶提供安全、方便的郵政通信服務,自覺維護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利。郵政工作人員和代辦人員除法律規定外,不得向任何組織或個人提供用戶姓名、地址和使用郵政業務的情況。第十四條 郵政企業和代辦郵政專營業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私拆、隱匿、毀棄、盜竊郵件,撕揭郵票;

(二)無故延誤投遞郵件;

(三)擅自中止對用戶的郵政服務;

(四)違反國家規定的資費標準收取或變相收取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第十五條 郵政行業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以下簡稱郵政執法人員)有權依法進入郵政企業和其他經營寄遞業務、郵資票品的場所,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執法檢查;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工商、公安、國家安全、稅務、海關等部門,對郵政行業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應當給予協助。第十六條 郵政執法人員對經營者進行執法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詢問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二)對與郵政專營業務相關的經營場所和財物進行檢查;

(三)查閱與經營行為有關的文件、單據、憑證、合同、發票、賬簿和其他資料;

(四)收集、登記、保存與違法經營行為有關的證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七條 郵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做到秉公辦事,文明執法;對涉及當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應當予以保密。第十八條 郵政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公開辦事程序,建立舉報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對當事人的投訴應當及時受理,並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或處理。第十九條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郵政車輛在執行郵件運輸和投遞任務時,通過收費橋梁、道路(含高速公路)、隧道、渡口的,予以免收車輛通行費;郵政車輛未從事郵件運輸和投遞任務的,仍需按規定交納車輛通行費。具體施行辦法,由省交通、郵政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