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特定關系人構成受賄***犯的認定條件:
1、國家工作人員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2、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相互通謀
3、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相互合作,***同實施了權錢交易行為
4、特定關系人有收受請托人賄賂財物行為
二、特定關系人的具體範圍:
1、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請托人予以“方便”,但並不親自收受財物,而是由自己的親屬、情婦(夫)、親信等“代勞”。這種假他人之手實施的權錢交易行為。
2、通過“其他親屬關系”形成的“特定關系人”。國家工作人員的親屬範圍並不限於近親屬。現實生活中,通過攀親結織的七大姑、八大姨並不少見,這種“遠親”有時甚至可以超過“近親”完全有可能形成“利益***同體”。
3、通過“老同學”關系形成的“利益***同體”。通過同學關系形成壹種穩定的利益***同體,並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之便實行權錢交易。
4、通過“老上級”關系而與第三者之間形成的“利益***同體”。因為“上下級關系”而結成的利益***同體。這種關系雖較之於直接的***同利益而言具有間接性,但是在本質上應當是壹致的。
5、國家工作人員的“司機”。國家工作人員尤其是某些領導的專職司機,長期為領導開車,成為所謂的“親信”。他們在獲得領導的信任之後,完全與這類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同的利益關系。因此,他們也可以說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著***同的利益關系。
6、國家工作人員的“校友”、“老師”。這種校友、師生關系主要是基於情感網絡,國家工作人員與其校友或老師之間可能不存在任何物質利益上的關系。但是,如上所述,***同的利益並不限於***同的物質利益,***同的政治利益、***同的情感利益也可以形成“利益***同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十六條 (壹)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二)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範圍。(三)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