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引渡法》第十六條 外交部收到請求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後,應當對引渡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節和引渡條約的規定進行審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級人民法院對請求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條約關於引渡條件等規定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進行復核。第17條 對於兩個以上國家就同壹行為或者不同行為請求引渡同壹人的,應當綜合考慮中華人民***和國收到引渡請求的先後、中華人民***和國與請求國是否存在引渡條約關系等因素,確定接受引渡請求的優先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