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土地流轉的管理有哪些?
規範土地流轉是推進廢棄地土地流轉規模化經營的良好契機。進城打工,不用擔心家裏土地浪費,還可以轉出去了。但難點在於大家的消息不對稱,找不到自己需要的土地,想轉讓的人也找不到。因此,文章還提出規範土地流轉,推進拋荒土地規模化經營。完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和產權交易市場,正確引導長期外出務工、家中無勞動力的農民流轉土地經營權,引導雙方將避免農地拋荒的要求納入流轉協議。國家鼓勵種植戶通過土地流轉,將這種廢棄的土地、分割的土地資源聚集起來發展規模化經營,而在農業發展改革的過程中,國家也在積極改變,在幫扶方面會逐漸向種植大戶的角度傾斜。只有改善土地種植的條件,才能提高土地種植的經濟效益。
為了高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糧食生產,九江市柴桑區馬暉玲鎮積極探索,采取多項措施規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閑置、荒蕪耕地。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壹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收回;超過壹年未開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取得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的閑置土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拋荒耕地的,原承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耕地。“根據這壹規定,可以認定土地被征用後長期閑置是違法的。在閑置期間,應當允許農民復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