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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團體口號

WTO的基本原則:非歧視原則。非歧視原則是世貿組織的基石,它包括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是指壹個成員在貨物貿易中在關稅和費用方面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優惠待遇和利益必須立即無條件地給予所有成員。而“國民待遇”是指成員方在征收國內稅收和執行國內法律法規時,應當對進口產品和國內(或地區)產品壹視同仁,不得歧視。公開市場原則。世貿組織在平衡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上,主張各成員根據自身經濟狀況和競爭力,通過談判降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開放市場,實行貿易自由化。公平貿易的原則。世貿組織禁止成員利用傾銷或補貼等不公平貿易手段擾亂正常貿易,並允許其采取反傾銷和反補貼貿易救濟措施,以確保國際貿易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權利與義務平衡的原則。權利與義務的平衡是WTO的最大特點。世貿組織成員應履行世貿組織的義務,如遵守世貿組織的基本規則,履行承諾的減讓義務,確保貿易政策法規的統壹和透明。同時,世貿組織成員還享有世貿組織賦予的壹系列權利。與關貿總協定不同,世貿組織的許多協定中都有“發展中國家成員”的提法,有些條款是專門為“發展中國家成員”制定的。從WTO協定和協議分析,WTO中的發展中國家成員基本上可以分為三類:第壹類:最不發達國家和地區。其判斷依據是聯合國認定的最不發達國家和地區。按照世界銀行1995的標準,是指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765美元及以下的國家。這樣的國家有49個,其中29個是世貿組織成員。第二類: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低於65,438美元+0,000的國家。世貿組織列出了這些國家,主要是玻利維亞、喀麥隆、埃及、加納、印度、印度尼西亞、肯尼亞、摩洛哥、尼加拉瓜、尼日利亞、巴基斯坦、菲律賓、塞內加爾、斯裏蘭卡和津巴布韋。第三類:“其他發展中國家成員”,即不屬於上述第壹類和第二類的發展中國家成員。但世貿組織並沒有規定判斷這類成員和“發達國家成員”的標準,這將給壹些協定和協議的實施帶來不確定性。比如,壹個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3000美元的國家可以被視為其他發展中國家的成員,但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超過654.38+0萬美元的韓國還應該是這樣的成員還是應該被視為發達國家的成員?這對於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獲得世貿組織的資格尤為突出。WTO的九項基本原則,非歧視待遇原則,又稱非歧視待遇原則。壹締約方在實施某些限制或禁止時不得歧視其他締約方。最惠國待遇原則是指世貿組織成員給予任何第三方的優惠待遇和豁免,將自動給予所有成員。國民待遇原則是指締約雙方相互保證對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國境內享有與本國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透明度原則是指締約各方有效實施的影響進出口貨物的銷售、分銷、運輸、保險、儲存、檢驗、展覽、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和條例,壹般引用的司法判決和行政決定,以及締約壹方的政府或政府機構與締約另壹方的政府或政府機構之間締結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規定,必須及時公布。貿易自由化原則是指限制和消除阻礙和阻止國際貿易發展和進行的所有障礙,包括法律、法規、政策和措施。市場準入原則是指壹國允許外國商品、服務和資本參與國內市場的程度。互惠原則是指兩國在貿易上給予對方優惠待遇。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優惠待遇原則是指發展中國家在執行WTO協議時,如果需要壹定的時間和物質準備,可以享受壹定期限的過渡性優惠待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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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從商法的角度對WTO協定中確定的基本原則進行了重新定位,認為指導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的商事原則與WTO基本原則有相似之處。關鍵詞:WTO;基本原則;商業原則《WTO協定》確立的基本原則不僅是WTO運作的規則,也是成員履行義務、行使權力和制定各國國內法的國際法律依據。這些原則包括:非歧視待遇原則、自由貿易原則、公平競爭原則、透明原則等等。商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導和規範商事主體的商事活動,包括:利潤最大化原則、依法自由行使權利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安全原則等。表面上看,WTO與商法的基本原則有著本質的不同,但實際上卻具有“結果相同”的特點。本文試圖從商法的角度對WTO的基本原則進行分析,從而重新詮釋基本原則,使其得到更廣泛的應用。1.世貿組織是壹個多邊貿易組織,旨在建立統壹的世界貿易市場。正如霍克曼和科斯特基對關貿總協定的評價,“關貿總協定的建立和成功,成為歷史上以重商主義為準則的地區開展國際合作的傑出範例。重商主義政策的基礎是維持最大的出口和最小的進口來積累外匯(如金銀)。”1,即GATT/WTO,對各國實行自由貿易政策,弱化重商主義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世貿組織的基本原則是世貿組織規則的核心,也具有世貿組織規則的壹般功能。商法基本原則是商法的要旨和基本原則,貫穿於整個商法體系和規範之中。主要包括兩大類:監管者主體因素的基本原則和監管者行為因素的基本原則。從表面上看,兩者的區別很明顯:壹是適用主體不同。WTO的基本原則適用於成員國政府,商法的基本原則適用於商事主體和商事行為。其次,應用目的不同。WTO的基本原則是規範成員國政府在國際貿易領域的控制權,商法的基本原則是為了保證各種商事法律關系基本要素的穩定和統壹,或者說是為了保證商事交易的安全、公平和便利的基本條件而確定的。如果壹個成員違反了世貿組織的基本原則,另壹個成員可以提起“侵權訴訟”,尋求DSB的保護;壹個商事主體違反商法基本原則,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另壹個商事主體可以向國家法院、行政機關、仲裁機構或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尋求司法或行政救濟。但透過表面,我們也可以探究WTO基本原則與商法基本原則在本質上的相似之處:壹是生產基礎相同。世貿組織基本原則的確定奠定了世貿組織多邊貿易體制的法律基礎,促進了成員間貿易自由化的發展,推動了世界統壹開放市場的形成。如前所述,WTO的基本原則是建立在市場機制基礎上的,商法的基本原則也來源於市場交易的建立和完善。從商法的歷史發展來看,商法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而產生的。商法基本原則的產生和發展依然如此。第二,規範對象相同。WTO的基本原則適用於國際貿易關系,商法的基本原則適用於商事關系。壹般認為,國際貿易關系就是國際商業關系。史米托夫先生的《商法與國際貿易法的關系》揭示了國際貿易關系與國際商事關系的同壹性。他指出:“我們開始重新發現談判的國際性,國際法-國內法-國際法的發展圈已經形成;各地商法總的趨勢是擺脫國內法的限制,向具有普遍性和國際性觀念的國際貿易法方向發展。”第三,規範是同壹性質的。作為強制性規範,WTO的基本原則具有公法性質。商法規範雖然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質,但其基本原則和規範仍然是強制性的,具有公法性質。第四,申請環節相同。世貿組織的基本原則適用於國際貿易中的市場準入、準入後待遇和條件。商法的基本原則也適用於商事主體的設立、商事行為等環節,換句話說就是商事主體的市場準入和經營條件及方式。第二,以上對WTO基本原則與商法相似性的分析,為我們從商法的角度研究WTO基本原則奠定了理論基礎。但是,WTO的基本原則如何體現商法的基本原則呢?(1)非歧視待遇原則。根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規定,世貿組織的宗旨是:在發展貿易和經濟關系中,應堅持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大幅度增加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擴大生活和商品交易與服務的原則,以充分利用世界資源實現可持續發展為目的,尋求環境保護和維護;根據各自需要和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加強相應措施,確保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能夠獲得與其他國家貿易額增長需要相適應的經濟發展;根據互利安排,有效降低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消除國際貿易關系中的歧視性待遇;建立壹個完整的、更加可行的、永久性的多邊貿易體制,鞏固原有的關貿總協定、貿易自由化的歷次努力和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全部成果。從這些目的可以看出,WTO的最終目標是追求利潤最大化、經濟可持續發展和貿易自由化。為了實現這壹目標,我們應該建立非歧視待遇原則,降低關稅,消除歧視待遇,從而降低國際貿易成本,提高整個社會的福利。同時,為了加快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為它們提供了特殊的例外,以消除它們在國際貿易中的不平等待遇。非歧視待遇原則的功能與商法中“利潤最大化”原則的基本要求是壹致的。利潤最大化原則,又稱利潤原則,貫穿著營利的思想,以營利原則為主導。因為商法的所有法律制度都體現了營利這壹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則,從某種意義上說,商法是自利的交易法。6 (2)自由貿易原則。自由貿易原則是指通過多邊貿易談判,大幅度降低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擴大成員之間的商品和服務貿易。自由貿易原則體現了建立世貿組織和實現全球貿易自由化的理念。為實現貿易自由化的目標,WTO協議確立的規則要求成員方以多邊談判的方式逐步降低關稅和非關稅貿易壁壘,開放服務領域,減少對服務提供方式的限制,以爭端解決為保障,以貿易救濟措施為安全閥,通過援引相關例外條款或采取保障措施來消除或減輕貿易自由化的負面影響。商法中的“依法自由行使權利”和“意思自治”原則體現了自由貿易原則。依法自由行使權利原則要求商事主體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由行使權利,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其權利的行使;意思自治原則強調商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在不違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有權基於自己的意誌形成自己在私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在具體的商事交易中,意思自治原則的影響主要表現為:第壹,交易合同只有在交易雙方當事人自由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才能生效;二是交易方式和交易對手的選擇由當事人決定,他人無權幹涉;第三,交易內容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壹般來說,這兩個原則都要求商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由行使權利。(3)公平競爭原則。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平穩運行的重要保障。公平競爭原則是指各成員應避免采取扭曲市場競爭的措施,糾正不公平的貿易行為,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領域創造和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眾所周知,市場競爭的基本理念是競爭要以“levelplcyingfield”為基礎,當競爭過於激烈時,政府有權幹預。“1994GATT”關於降低關稅、取消數量限制、消除歧視性待遇和限制國營貿易企業經營特權的規定,體現了公平競爭原則的內涵。同時,《反傾銷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保障措施協定》和《農業協定》規範傾銷、補貼和保障措施,維護國際貨物貿易的公平市場競爭秩序。GATS鼓勵成員之間相互開放服務貿易市場,通過協商和交換信息最終取消服務貿易中的限制性商業慣例,禁止壟斷或壟斷服務提供者濫用其壟斷支配地位;基於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的基本原則,TRIPS要求成員方加強對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嚴厲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如假冒、盜版、獨家退貨條件、強制包裝許可等。從商法的角度來看,公平競爭原則就是商法中的“公平原則”。公平原則可分為:平等交易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情勢變更原則。平等交易原則要求商事主體的交易地位是平等的,即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WTO倡導的消除歧視性待遇和限制國營貿易,體現了平等貿易原則的內容。誠實信用原則強調的是商事主體的社會責任,即兩個主體在追求利潤最大化時,都是誠信交易,任何欺詐或不正當的交易行為都必須被禁止。傾銷、補貼、限制性商業慣例、濫用壟斷地位、侵犯知識產權、獨家退貨條件和強制壹攬子許可都是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在商事合同訂立後,由於情勢變更或者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合同內容,導致出現意外情況。WTO允許成員國實施保障措施的根本原因是基於情勢變更原則。(4)透明原則。為保證國際貿易環境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WTO要求成員公布制定和實施的貿易措施及其變化(如修改和廢止),未公布的不得實施;同時,應將這些貿易措施及其變化通知世貿組織。成員加入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國際條約也予以公布和通知。總之,透明度原則主要包括兩項內容:公布貿易措施和通報貿易措施。就公布和通知的內容而言,既包括涉及成員的法律規範,也包括相關政策、司法判決和行政裁定,以及成員依法實施的相關措施,如反補貼措施、反傾銷措施、保障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等。,都應履行公布和通知的義務。此外,WTO協議中建立的磋商機制也體現了透明原則。透明度原則是商法中的安全原則。安全原則主要表現為商業交易條件的強制性、公開性、外在性和嚴格責任性。透明度原則的通知和公布制度可以使各成員的政府和經營實體及時了解和掌握各成員的法律、政策、規則以及行政和司法救濟措施,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監督其他成員履行《WTO協定》規定的義務。這樣才能保證每個成員的交易安全和效率。第三,WTO的基本原則雖然與商法的基本原則有相似之處,但其功能並不是直接規範兩個主體和商家行為的基本規範。與其他規則和制度壹樣,世貿組織的基本原則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鬥爭和相互妥協的產物,即求同存異的產物。從形成過程看,WTO的基本原則也是基於西方經濟理論中的“比較優勢理論”和“博弈論”,但實際情況比理論中設想的要復雜得多。為了維護發展中成員的利益,WTO的基本原則規定了壹些例外,這為發達國家尋求其他控制手段提供了“尋租”的可能。同時,這些基本原則是在西方發達國家的主導下制定的,正如喬治敦大學法學院Rnd Mond教授所說:“WTO規則不僅在概念上是美國的,在措辭上也是美國的。”但是,WTO多邊貿易體制的功能可以彌補WTO基本原則本身的不足。WTO職能:“第壹,把這個機構當作壹個行為準則;二是把它當成壹個市場。”9世貿組織的“貿易談判”就像壹個市場,通過這個市場,各國建立和修改規範成員行為的準則,並相互做出自由化的承諾。這方面有兩個基本要素:達成協議並付諸實施。根據國際貿易基本理論,從壹國的國民福利出發,是否實施貿易限制的理論依據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該國的市場影響力。壹個不能影響世界價格的小國會受到貿易限制,所以壹個減少貿易壁壘的多邊協議會讓它損失很小,收獲很大。.....壹個或多個國家強加的貿易限制會損害整個世界的福利。壹個大國會發現自己處於壹個所謂的‘囚徒’境地:為了自己的利益應該進行貿易限制,但與所有國家的貿易自由化相比,這種個別的合理行為會降低所有國家的福利。所以大國小國都願意合作,不搞貿易限制。貿易自由化是壹場大家都贏的遊戲。“總之,世貿組織確定的多邊貿易體制在推動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封閉和孤立的市場只能阻礙壹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減少人民的福利。盡管這壹多邊體系存在其基本原則不完備的缺陷,但通過協商和談判制定新的規則可以彌補這些缺陷,進而完善全球市場的交易規則,使成員國政府和商業實體從中獲得更大的利益。